臨沂將在縣鄉領導班子換屆期間嚴厲打擊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26日 瀏覽量:
2019年12月,我市出臺了《臨沂市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也分別制定了嚴厲打擊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制度文件。近年來,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公安等有關部門單位嚴格落實《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查處了一批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對有關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當前,我市縣鄉領導班子換屆工作已經啟動,換屆期間是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的高發期,為嚴格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于嚴肅換屆紀律有關要求,嚴厲打擊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努力構建風清氣正的換屆環境,現將《辦法(試行)》有關內容明確如下。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歪曲、捏造事實情節嚴重的;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通過互聯網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傳播不實消息,引起媒體關注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然就同一問題反復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策劃、指使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的;在組織調查期間,串供或者偽造、變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2.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誰受理、誰核查”的原則,分級進行調查核實。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為調查核實責任主體,按照各自職責和規定程序對誣告陷害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相關部門單位積極配合,必要時由公安機關等單位協助調查。 3. 經認定確屬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的,根據誣告陷害的錯誤事實及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涉嫌違規違紀的黨員、干部或其他公職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將誣告陷害行為列入“個人誠信體系”負面清單,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人員,在其“個人誠信體系”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作為選拔任用、評先樹優、考核考評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4. 對于通過誣告陷害獲得不當利益的,已列為推薦人選、考察對象或者候選人的,予以取消相應資格;已被組織任用或者當選的職務,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取消當選資格;已經獲取的榮譽、職稱,予以撤銷并進行通報;已經獲得的物質獎勵,予以追回。 5. 各級黨組織要對誣告陷害行為,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追究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黨委(黨組)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信訪舉報,干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影響的;對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處工作落實不力,或者對相關問題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后果的;在組織調查核實前或者調查期間向參與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相關人員通風報信,阻撓、干擾相關問題調查處理,不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變通執行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6. 對經查證確屬誣告陷害的,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澄清事實。澄清方式包括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以及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7. 《辦法(試行)》適用于全市黨員、全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其他有誣告陷害他人信訪舉報行為的,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村(居)、社區干部受到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的參照執行。